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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ip;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原告以被告违反《分销合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纠纷,虽然合同标的为软体产品,原告也认为&
ldquo;被告恶意拆解世通系统软体,侵犯原告著作权”,但本案不涉及著作权争议,对此双方不存在争议。关于本案案由,原告认为是
委托销售合同,被告则认为是买卖合同,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双方并非进行简单的产品买卖,被告也非终端用户,购买产品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嬴利,同
时,原被告也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被告并不是代理原告销售产品,而是经销产品。故原审法院根据双方行为的特点,认定本案案由为特许销售合同纠纷。
双方的合同约定协定将受中华人民共
和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之双方法律管治,并同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非专用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被告以合同签订时原告销售的世通软体没有登记
国内著作权,尤其是原告在中国境内销售该软体产品并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和备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讯产业部《软体产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由,认
为双方签订的《分销合同》无效。《软体产品管理办法》属行政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且被告在签订《分销合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讯产业部
《软体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是明知的,在双方发生纠纷时,以合同无效作为抗辨,具有明显的恶意,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其合同无效的辨解,不予支
援。《分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自己开发“食神系统
”与“世通餐饮管理系统”均为餐饮管理系统,系与“世通系统
”产品有直接竞争的电脑软体。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分销合同》中“不得销售与世通系统产品有直接竞的电脑软体产品
”的约定,且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被告需在合同签订后30天向原告订购四套网路版产品,150天内再向原告订购
至少三套网路版产品”,“在合同期限内须每年销售(原告产品)予十个新用户或不少于50000美金的订货
”的销售指标,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因奥利
系统有限公司是香港公司,故本案属涉港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第(一),(二)项关于涉港澳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涉港澳案件在诉讼程式方面按照中国内地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式的法律规定办理,
在实体方面按中国内地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办理,故本案在法律适用上按涉外案件办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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